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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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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,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,根据《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》、《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和《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》(成府发〔2004〕8号)等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。

  第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: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、行政处分。

  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第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:

  (一)不执行上级机关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;
   (二)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,制定本级机关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;
   (三)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、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;
   (四)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、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;
   (五)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《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;
   (六)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,搞虚假公开的;
   (七)不按照规定的时间、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;
   (八)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;
   (九)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;
   (十)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、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;
   (十一)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;
   (十二)不受理、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;
   (十三)拒绝、阻挠、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、要求的;
   (十四)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。

  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行政监察机关、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工作部门、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、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。

 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、调查、责任划分、责任认定、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、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,依照《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》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
 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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